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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要求

更新时间:2020-09-01      点击次数:2783

1、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需严格按照《济南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技术要求(试行)》、《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考核办法》(试行)(济环发[2017]2号)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等技术标准执行。

2、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负责VOCs连续监测系统的运维。运维公司应实现济南本地化运维,应在济南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置足够的人员和保障车辆,且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3、站房内连续监测系统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且在站房提供有效的标准物质证书。自行配制的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溯源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4、连续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运维人员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故障开始的12小时内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在济南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平台按规定提交故障上报。设备应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严禁故意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

5、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排污单位应组织采用人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每天至少1次监测,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故障超过48小时,应及时更换备机。

6、系统需停运、拆除、更换、移机,更换分析仪,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排污单位提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且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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