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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标准应该按环评批复还是按国家排污许可证去执行

更新时间:2021-02-01      点击次数:1806

内容:
 

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的时候遇到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指标有出入,请问企业在验收的时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该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以国家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总量指标为准?
答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1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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