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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相关法律执行标准)

更新时间:2021-02-02      点击次数:1031
污染物监测要求
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HJ 836 和 HJ 878 的要求。

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 16157、HJ 75、HJ 76、 HJ/T 397和 HJ 83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

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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