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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讨论

更新时间:2021-03-17      点击次数:1431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讨论

1、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范围及时限: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有排污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之日起的12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2、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位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
 

3、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标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
 
(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4、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联网时限: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的30日内完成调试,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放口名称、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5、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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